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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与宗教(相关法律及规定)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7-09-26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大学与宗教(相关法律及规定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

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
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

第三条: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,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。

第十二条: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,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(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)内举行,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,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,按照教义教规进行。

第二十条: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:

第八条: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
教育部21号令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:

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